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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立遗嘱把房产留给二婚妻女及继子,去世后八旬母亲为争产闹上法庭,儿媳举证婆婆月入至少2万元,法院判决:老人不享有继承份额

来源:华贸商城资讯网   作者:综合   时间:2026-07-17 04:45:17

来源:广州日报

男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广州给婚明确将名下房产留给二婚妻子、男立继子及亲生女儿,遗嘱元法院判未给八旬母亲预留份额。把房男子离世后,产留产闹母亲以“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为由起诉要求继承。妻女去世儿媳则举证婆婆拥有多处房产及高额租金收益,及继决老继承月入至少2万元。后旬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婆婆具备生活保障,母亲不属于“必留份”适用对象,为争不享有继承份额。上法少万

案件背景:遗嘱明确分配,庭儿母亲起诉争产

温某甲(85岁)是媳举享梁某二的母亲。梁某二与林某一(二婚妻子)育有子女,证婆另有前妻所生子女及继子。婆月2011年,梁某二在广州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规定其个人名下所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由妻子林某一、继子梁林某甲、女儿梁林某乙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

2023年8月,梁某二去世。围绕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一处房产,温某甲主张自己年老多病,儿子未尽赡养义务,要求继承房产;而儿媳林某一坚决反对,指出婆婆经济条件优越,不应参与继承。

一审:认定遗嘱未保留“必留份”,母亲获10%份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适用中国法律。针对2011年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一审中,温某甲提交了病历及转账记录,证明其患病且开销较大。由于林一方未能举证证明温某甲具备经济条件,一审法院采信了温某甲的主张,认定遗嘱未保留温某甲的特留份,该部分无效。

此外,涉案房屋为梁某二与林某一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林某一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继承。考虑到梁林某丙年幼、温某甲高龄,且梁某二生前未与母亲共同生活,法院判决遗产部分由林某一、梁林某甲、梁林某乙、梁林某丙、温某甲五人均等继承。

一审判决结果:温某甲继承涉案房屋10%的份额。

二审:婆婆名下有房且租金收益高,撤销一审判决

林某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围绕温某甲的经济状况展开激烈辩论。

儿媳举证:
林某一提交证据显示,温某甲名下曾登记有一处位于天河区、面积超100平方米的房产。虽然该房产于2024年过户至温某甲三名子女名下,但林某一认为这是温某甲为规避继承而进行的财产转移。根据市场常理,该房产月租金收益应在13000元左右,加上温某甲的退休金,其月收入不低于2万元。

婆婆辩称:
温某甲称该房产一直属于子女所有,仅因梁某二去世受打击及年事已高才办理过户。她强调自己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慢性病,每月护工费高达5000元,总支出超万元,远超退休金收入。她还指出,梁某二生前曾出售加拿大别墅获利千万,将大部分资金带回加拿大,林一方经济富裕,而自己未得到儿子赡养。

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温某甲的经济状况作出如下认定:
1. 有稳定资产收益:温某甲名下房产虽已过户,但其在诉讼中才披露,且自述租金极低(1000余元)缺乏客观证据支持,不符合该地段市场行情的常理判断。
2. 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嫌疑:温某甲在一审中否认拥有房产,直到二审法院指令才提供财产状况,导致一审关键事实未查实。这种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的行为,意在制造“无房”假象。
3. 赡养义务由子女承担:温某甲有三名子女,依法负有赡养义务,其生活保障并非完全依赖儿子遗产。
4. 医疗支出证据不足:温某甲主张的高额医疗费及护工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

法院认为,在遗嘱生效时(2023年8月),温某甲虽年事已高,但拥有稳定的退休金及房产租金收益,不属于“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必留份”制度。

最终判决:母亲不享有继承份额

2026年6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温某甲继承份额的部分。
2. 确认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由妻子林某一所有。
3. 剩余二分之一的遗产份额,由林某一、梁林某甲、梁林某乙、梁林某丙四人均等继承,各占1/8。
4. 温某甲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份额。

律师解读:必留份制度旨在“兜底”,非无条件优待

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红炬指出,《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立法本意是为真正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保障的弱势继承人提供生存兜底,而非无条件优待所有老幼继承人。

  • 判断时点: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应以遗嘱生效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具体情况为准。
  • 防止道德风险:设置固定判断时点,旨在避免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后通过转移财产、虚构经济状况来骗取必留份,从而平衡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与继承人利益。
  • 收入来源的影响:高龄父母若已达退休年龄,通常视为缺乏劳动能力,但如果其有稳定退休金、足够积蓄或其他赡养渠道(如其他子女赡养),则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遗嘱无需强制预留份额。

此案警示,遗嘱自由受法律保护,但同时也需尊重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而继承人若试图通过转移资产来博取“必留份”,不仅难以得逞,还可能面临法律上的不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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