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男子婚内出轨生女,给第三者买房还转账140万元,被妻子起诉后称部分钱是抚养费,法院:妻子没义务抚养,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广州58岁男子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岁男生女与比其小11岁的婚内后清远女子李某维持婚外情长达十余年,并育有一女。出轨产支在此期间,买转账曹某不仅花费98万元为李某在花都购置房产(该房产后出售获利98万元),房还法院抚养付还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李某累计转账约140万元。被妻部分原配妻子陈某得知后,起诉钱抚妻没妻共将丈夫与第三者李某共同诉至法庭,养费义务用要求返还被擅自处分的同财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52万元。
丈夫辩称:妻子知情且同意,岁男生女款项用于抚养非婚生女
被告曹某提出抗辩,婚内后称妻子陈某对婚外情事实及为其购房赠房的出轨产支行为均知情且从未表示反对。曹某与李某签订的买转账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出售所得的房还法院抚养付98万元将专项用于非婚生女小曹未来的生活与教育,且该协议签订时妻子陈某在场见证。被妻部分因此,曹某主张其转账给李某的款项均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未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
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曹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向李某进行大额转账及购房购车行为,既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未取得妻子陈某的同意。此举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更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该赠与行为依法被认定为无效,李某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售房款争议:增值收益属共同财产,非合理抚养支出
针对售房款部分,二审法院指出,涉案房屋由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全额出资购买,购房资金本质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出售房屋获得的98万元增值收益,因未支付相应购房对价,其性质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双方协议约定了款项用途,但曹某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实际用于女儿的生活与学业。此外,双方另有抚养费约定,故该笔款项不属于合理的抚养支出范畴。曹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无效。
转账款项争议:抚养费应由个人财产支付,不得混同
关于转账款项,李某辩称部分款项已回转、部分用于购车,剩余部分为抚养费。法院经查明,李某为车辆实际支付金额为30.8万元,超出该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法院同时强调,曹某作为生父,确实负有对非婚生女的抚养义务,但妻子陈某对该女并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因此,抚养费应当由曹某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严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与赠与行为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直接抵扣或处理。
最终判决:返还167.9万元及利息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共计167.9万元的行为无效。法院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167.9万元及相应利息。
来源 广州日报
编辑 陈伊
审核 潘俐 王晨郁
校对 彭申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