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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财物超22亿元,南京经开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一审被判死刑

来源:华贸商城资讯网   作者:焦点   时间:2026-07-17 06:19:53

7月6日,非法副主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收受审被贪污、财物超亿常务行贿、元南有林挪用公款、京经滥用职权及洗钱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开区法院认定杨有林罪行极其严重,管委依法判处其死刑。任杨

判决结果

法院对被告人杨有林各罪名分别量刑,判死并决定执行以下刑罚:

  • 受贿罪:判处死刑,非法副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收受审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财物超亿常务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元南有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京经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开区

最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法院责令追缴在案的杨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间,杨有林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包括:

  1. 贪污:2014年至2016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
  2. 行贿:2005年至2023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杨有林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
  3. 挪用公款:2001年至2002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两次挪用该局下辖国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4. 滥用职权:2003年至2009年,杨有林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违规安排土地拆迁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
  5. 洗钱:2023年,杨有林通过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观点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杨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然杨有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情况

据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6年3月18日、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有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杨有林在法庭主持下进行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央视新闻)

责任编辑:罗衍林 UN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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