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多地乡镇理发店被英国公司起诉商标侵权 一法院一审认定:意图用维权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 驳回
今年5月,国内公司红星新闻曝光了全国多地乡镇及农村个体理发店被英国公司寐谷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寐谷公司”)批量起诉商标侵权的多地店被定意当利事件。这些理发店招牌多含“标榜”或“东尼”字样,乡镇被指侵权并面临高额索赔,英国益驳部分案件索赔金额高达50万元。起诉侵权
经调查,商标审认诉讼此类诉讼呈现明显的法院产业链特征:某中国公司受让大量商标后,授权寐谷公司进行维权诉讼。图用值得注意的维权是,寐谷公司代理律所的不正创始人与寐谷公司前董事同名,疑似存在利益关联。国内公司
6月29日,多地店被定意当利被告之一张先生向媒体透露,乡镇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英国益驳认定寐谷公司意图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起诉侵权构成民事权利滥用,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6月30日,记者尝试采访寐谷公司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对方得知记者身份后直接挂断电话,截至发稿未予回复。
乡镇“夫妻店”被诉索赔5万,小学学历店主自学法律应诉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一审判决书,寐谷公司诉称,张先生夫妻经营的“东尼美发店”侵犯了案外人收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云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东尼沙龙”(注册号第4965677号)。
收云公司授权寐谷公司在中国境内独立调查取证,并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寐谷公司主张,“东尼沙龙”品牌创立近二十年,知名度高。张先生店名中的“东尼”与商标显著部分近似,易导致公众混淆,造成品牌商业机会减损及商誉损害,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对于仅有小学学历的张先生而言,5万元是一笔巨款。确认被诉后,他自学民法典、商标法等法律知识,并发现重庆等地亦有类似“东尼”理发店被诉。通过同行介绍,他加入了一个拥有100多名成员的微信群,成员多为被寐谷公司起诉的个体经营者,涉及“东尼”、“标榜”等店名。
“我怀疑寐谷公司在批量起诉个体工商户以牟利。”张先生表示,这促使他更积极地收集证据应诉。
被告提交关键证据:英国公司前董事与律所发起人同名
案件于1月7日和6月8日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除原告证据外,张先生提交了大量反证,包括翻译英文文件(仅打印费约300元)。
核心质疑点如下:
- 公司背景存疑:英国驻华大使馆网页显示,寐谷公司仅有两名员工,业务范围不含理发业务。
- 人员关联:寐谷公司档案显示,杨某钦为首任董事,于2024年1月19日辞职。而2015年4月9日,青岛市李沧区司法局文件显示,杨某钦作为发起人之一成立了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该案中,寐谷公司的两名代理人宋某某、孙某均出自该律所。
- 拒绝核实:张先生认为上述三方可能属于同一利益团伙。尽管法院释明,寐谷公司仍拒绝核实杨某钦是否为同一人,并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赔偿款收款主体。

▲“东尼沙龙”相关商标公告
商标使用真实性遭疑:授权方竟是原权利人,且存在“反向补贴”
为证明商标在近三年内实际使用,寐谷公司提交了4家山东理发店和1家广州理发店的招牌。
张先生指出其中逻辑矛盾:
* 广州理发店经营者戴某是涉案商标的原权利人。寐谷公司称获授权进行市场推广,但戴某作为最初注册者,在商标流转至收云公司后,为何又成为被授权使用者?寐谷公司当庭未作回应。
* 山东青岛某理发店的商标推广协议显示,使用“东尼沙龙”商标不仅无需付费,反而可获得每期800元的营业补贴。
“正常加盟应支付费用,为何使用他人商标还能收钱?”张先生质疑这种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的操作,进一步佐证了商标使用的虚假性。

▲一家理发店被起诉后拆掉了招牌
法院判决:构成权利滥用,驳回全部诉求
寐谷公司于6月12日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判决书详细阐述了驳回理由:
- 商标持有异常:收云公司成立时间短、无实际经营人员,却持有173枚跨行业商标。寐谷公司无法证明收云公司受让商标是为了自身生产经营及真实使用。
- 授权链条混乱:商标原权利人戴某再次成为被授权使用者,寐谷公司无法合理解释转让后的授权逻辑,使用真实性无法核实。
- 违背立法目的:寐谷公司仅有两名员工,无美发行业经营背景,却大规模发起诉讼。其拒绝披露授权费及收款主体,且前董事与代理律所发起人同名却拒绝说明。
法院认定,寐谷公司违背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法目的,超出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边界,意图通过维权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民事权利滥用,客观上损害了被告利益。
最终判决:
* 驳回原告寐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寐谷公司承担。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寐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先生表示:“个体经营者挣钱不易,感谢法院主持公道。”
律师解读:新修订商标法强调诚信原则,打击恶意诉讼
针对此案,法律专家指出判决符合法治精神:
-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
- 依据《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以损害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行使权利,构成滥用。
- 若公司囤积商标、无真实经营、无实际使用,仅作为索赔工具批量起诉小微商户,本质是试图通过空壳公司靠诉讼获利,违背立法本意。
此类行为破坏商标以“使用”为核心的立法初衷,催生灰色产业链,挤占司法资源,削弱知识产权制度公信力。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商标法律事务部主任熊超:
- 目前存在利用司法进行商业性牟利的现象。
- 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明确强调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本案判决与新法精神不谋而合。
律师建议:
遭遇类似诉讼的个体经营者应重点关注原告名下商标数量、跨行业注册记录,以及其公司是否具备低注册资本、经营异常、无员工社保、全国批量起诉等特征。应结合自身字号登记时间、长期使用痕迹及经营情况综合分析,积极应诉,对抗恶意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特约记者 陆琦
编辑 杨珒 审核 任志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