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癌丈夫不闻不问还拒承担医疗费,法院:有相互扶养义务,男方付5.9万余元医疗费
7月8日,妻患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的癌丈夫妻扶养纠纷案。刘女士与李先生(化名)于2011年登记结婚,夫不法院方付双方均为再婚,闻不问还务男万余婚后未育。拒承在长达14年的担医婚姻存续期间,刘女士不仅协助丈夫打理名下公司,疗费疗费还长期承担照顾年迈婆婆的有相养义元医重任。然而,互扶当刘女士遭遇重疾时,妻患这段婚姻却面临着人性与法律的癌丈双重考验。
2024年10月,夫不法院方付刘女士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闻不问还务男万余此后长期往返医院进行放疗和化疗。拒承截至2025年4月,担医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累计接近6万元。在此期间,李先生对患病妻子不闻不问,拒绝分担任何医疗开支,双方因此多次爆发激烈冲突。
由于刘女士每月仅依靠约720元的居民养老金生活,这一收入远不足以覆盖自费部分的巨额治疗费用,她被迫四处举债求医。鉴于自身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已无法维持基本生存,刘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医疗费及扶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负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刘女士身患重疾,收入微薄,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李先生作为配偶,拥有固定养老金收入且为公司股东,具备相应的扶养能力,却在妻子最艰难的时刻停止支付生活费并拒绝承担医疗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义务。
综合考量李先生的年龄、工作能力及收入状况,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全额支付刘女士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1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5.9万余元,并判令其按月向刘女士支付扶养费。
法律解析:婚内扶养义务的边界与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夫妻一方罹患重疾、丧失自我扶养能力时,另一方是否必须承担扶养责任?其义务范围如何界定?
1. 扶养义务的法定性与无条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一条款确立了婚姻关系中的基本生存保障机制。这意味着:
* 扶养义务不依附于夫妻感情的好坏;
* 不因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而中止;
* 不以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为转移。
只要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法定的帮扶责任便始终存在。
2. “需要扶养”的认定标准
法律对“需要扶养”的情形有明确界定,通常指一方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缺乏独立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收入来源。
3. 扶养能力的考量与义务范围
扶养义务的履行需结合义务人的负担能力,扶养的限度应与扶养人的经济状况相当。此外,扶养义务不仅限于日常生活的供养,更涵盖重大疾病时的医疗救治需求。这里的“养”,既包括生活上的供养,也包括患病后的医养支持。
法官提醒
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更是责任与担当的契约。法律为处于困境中的夫妻一方提供了坚实的权利兜底。任何试图以感情破裂、经济困难为由,完全切割婚内扶养责任的行为,均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一方陷入生存危机时,法律强制要求另一方伸出援手,这既是维系家庭共同体稳定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的底线要求。
编辑:十月
审核:凌山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曦 UN9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