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父亲和舅舅偷偷“嫁人”,逃离后与他人生娃被判重婚罪:二审改判缓刑
“定罪未变,嫁人但刑期调整,女生且适用缓刑。被父被判”6月30日,亲和苟某菊向红星新闻确认,舅舅已收到二审终审判决,偷偷逃离对结果表示认可。后人缓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上诉人苟某菊犯重婚罪,生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重婚罪审缓刑一年。改判
案件背景:未足龄少女遭亲属“协议嫁人”
据红星新闻此前披露,嫁人十八年前,女生尚未完成初中学业的被父被判苟某菊,被其父苟某林及舅舅李某军从贵州织金县带至湖南双峰县。亲和二人通过一纸协议,舅舅将当时未满16周岁的苟某菊“嫁”给当地男子黄某来。
婚后因感情破裂,苟某菊选择离家出走。在外期间,她与向某泽同居并育有两名子女。随后,黄某来将苟某菊诉至法院,引发刑事追责。
一审判决:认定重婚罪,实刑一年
今年3月26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1321刑初148号一审刑事判决。法院认为,苟某菊在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改判:认罪认罚、取得谅解,适用缓刑
苟某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苟某菊构成重婚罪的定性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重点考量了以下从轻情节:
1. 认罪态度:苟某菊在诉讼期间自愿认罪认罚;
2. 纠纷化解:已与黄某来、向某泽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黄某来的刑事谅解书,对方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 案件性质:本案由夫妻矛盾引发,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
4. 实际困难:苟某菊需抚养年幼子女,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终审结果
基于上述情节,娄底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1. 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
2. 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
3. 上诉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李梦洁 UN977







